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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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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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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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原告郭泽南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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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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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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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泽南 被告- 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易志军 陈波 关晓理 六和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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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原告郭泽南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郭泽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5.00元,退还原告郭泽南;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郭泽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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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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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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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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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郭泽南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郭泽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5.00元,退还原告郭泽南;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郭泽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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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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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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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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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本院审理的(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原告郭泽南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向原告退回中城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购缴本金100万元;2、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向原告支付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内(2018年7月7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分配的收益81666.67元(100万元×10%÷365天×474天-50000元);3、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以100万元为本金、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费(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占用费140000元);4、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60000元;5、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为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4:30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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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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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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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泽南 被告- 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 关晓理 陈波 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 六和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易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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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本院审理的(2020)粤0305民初27411号原告郭泽南诉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向原告退回中城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购缴本金100万元;2、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向原告支付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内(2018年7月7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分配的收益81666.67元(100万元×10%÷365天×474天-50000元);3、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以100万元为本金、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向原告支付占用费(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占用费140000元);4、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60000元;5、被告咸宁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六和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泽置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乐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易志军为被告中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贝壳街电商有限公司、关晓理、陈波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4:30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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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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