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张志强与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21民初66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志强 收起
...
展开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4-06 |
2 |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钟成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民终15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2-23 |
3 |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吴玉山、陈其城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民终37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1-04-12 |
4 |
吴玉山、陈其城、张跃民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21民初23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吴玉山 收起
...
展开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19-12-01 | 2021-04-12 |
5 |
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81执429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3-05 |
6 |
连清江与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05民初4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连清江 收起
...
展开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11-28 |
7 |
余秋兴、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81执2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秋兴 收起
...
展开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06 |
8 |
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81执31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06 |
9 |
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81执140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20-03-06 |
10 |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民辖终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20-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更正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9-12-09 |
2 | (2019)闽0583民初480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G76 | 2019-11-10 |
3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玉山 被告- 陈其城 张跃民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G45 | 2019-06-13 |
4 | (2018)闽0581民初1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秋兴 被告-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王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4-28 |
5 | (2017)闽0581民初4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闽0581执453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2 | (2019)闽0581执4296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5 | 详情 |
3 | (2019)闽0581执3183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8 | 详情 |
4 | (2019)闽0581执2986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裁判文书]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21民初66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志强 被告-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刘国容 张杰萍 收起
...
展开
|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强与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容、张杰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21民初665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惠安县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1-22 |
2 |
[裁判文书]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民终15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金王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钟成强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6-16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1526号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成强,原审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6-16 |
3 |
[裁判文书]王昆凤、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民终4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跃民 王昆凤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442号王昆凤、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跃民、王昆凤、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4-08 |
4 |
[裁判文书]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81民初1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秋兴 被告-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王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秋兴与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王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秋兴支付材料款21027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余秋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4元,由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
展开
|
2019-01-25 |
5 |
[裁判文书]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民终7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7424号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7424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2-10 |
6 |
[裁判文书]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民终67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张跃民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6778号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张跃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6778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1-19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81民初1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秋兴 被告-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王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秋兴与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王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6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21027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
展开
|
2018-04-27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闽0581民初4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菊水 被告-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江菊水与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1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江菊水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2085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蔡怡娜联系电话:0595-88765003、88765220 收起
...
展开
|
2017-09-11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张跃民 收起
...
展开
|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张跃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6-25 |
10 |
[裁判文书]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81民初5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莆田市新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新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偿还原告莆田市新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23514.7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莆田市新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81元,减半收取为6540.5元,由原告莆田市新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90.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六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
展开
|
2017-03-0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