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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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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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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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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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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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6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彭广中 被告- 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彭国平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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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二路段60号B栋1楼102,法定代表人:黄俊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EJ49)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中撤回对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540389002021-09-0217:20:45:0(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广州市,公告,管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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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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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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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6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彭广中 被告- 彭国平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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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自编8号二楼(部位:B214),法定代表人:彭国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GL25E;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二路段60号B栋1楼102,法定代表人:黄俊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EJ49)送达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68元,交通费1830元(30元×61天),住宿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100元×61天);2、被告彭国平向原告支付误工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具体赔偿款项、金额待法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计算;3、被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537143062020-12-1616:57:21:996(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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