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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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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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4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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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8 |
2 |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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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2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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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12 |
3 |
肖德生申请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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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59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肖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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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4 |
4 |
张长风申请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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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58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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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1 |
5 |
邱隆华、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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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执3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邱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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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4 |
6 |
张长风、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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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58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长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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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1 |
7 |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杨运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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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151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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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4 |
8 |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申请陈红军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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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4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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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30 |
9 |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潘世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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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51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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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2-22 |
10 |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梅红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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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25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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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2-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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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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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3 | 2019-02-26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建村 被告-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上海屹翼实业有限公司 张春生 陈济雄 林星星 陈济仁 陈淑娟 周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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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8-09-20 |
3 | (2018)赣0402民初1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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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8-03-13 |
4 | (2018)赣0402民初1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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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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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赣0403执903号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5 | 详情 |
2 | (2018)赣0402执339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3 | 详情 |
3 | (2017)赣0402执534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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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陈济雄、林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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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林星星 张春生 余建萍 陈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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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陈济雄、林星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陈济雄、林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执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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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2 |
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济雄、林星星、张春生、余建萍、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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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执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星星 余建萍 张春生 陈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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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济雄、林星星、张春生、余建萍、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执行的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4执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拍卖)、送达地址确认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院(2018)赣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年六月十二日联系电话:0792-8537630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第三团队吕雄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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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3 |
上诉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隆华、张春生及第三人陈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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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春生 邱隆华和 当事人-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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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本院受理上诉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隆华和你以及原审第三人陈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初255号判决第二、四项。二、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初255号判决第一、三、五、六项。三、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隆华借款本金25366300元及利息21161900元(该利息自2014年1月7日起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2019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366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四、张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隆华借款本金8568600元及利息7365900元(该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2019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568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五、邱隆华对依法拍卖、变卖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九房权证开字1000169653号和九房权证开字1000169661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三、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在对张春生的第一、四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春生追偿。七、驳回邱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魏巍联系方式:0791-86366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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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4 |
上诉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隆华、张春生以及第三人陈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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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邱隆华和 张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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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本院受理上诉人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隆华和你以及原审第三人陈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0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魏巍联系方式:0791-86366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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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5 |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诉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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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民初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被告-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余建萍 张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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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3088610.75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止;2019年2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继续计算);二、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律师费20617.72元;三、被告张春生、余建萍、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对被告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开字第008239号、九房权证开字第008241号、九房权证开字第00824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春生、余建萍、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92-8537703联系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张再生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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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6 |
原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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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02民初1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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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陈红军:本院原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4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军支付原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商铺租金和费用、物业管理费共计6765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76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7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陈红军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73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王丹虹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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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7 |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济雄、林星星、张春生、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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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民初2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济雄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星星 张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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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济雄、林星星、张春生、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559277.86元。本息合计15259277.86元。并从2017年9月11日起,以未支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支付利息及罚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济雄、林欣欣、张春生、余建平对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济雄、林星星、张春生、余建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追偿。4、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九江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其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8537700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法官名陈小江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2019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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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8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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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民初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当事人-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被告-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张春生 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 余建萍 陈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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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张春生、陈济雄、余建萍、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92-8537701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桂桂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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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9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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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民初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余建萍 张春生 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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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92-8537701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桂桂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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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10 |
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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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执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 被告- 张春生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余建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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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张春生、余建萍:本院受理执行的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4执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案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裁定书【(2018)赣04执278号之一、之二】,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院(2018)赣0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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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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