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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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与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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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02民初10377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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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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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邱少武、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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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民终13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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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5-31 |
3 |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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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634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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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7-08 |
4 |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与邱少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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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民初1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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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1 | 2021-05-31 |
5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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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71执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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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4-26 | 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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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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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71执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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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4-26 | 2020-05-08 |
7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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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71执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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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1-08 | 2020-12-29 |
8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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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71执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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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1-08 | 2020-12-29 |
9 |
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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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1破申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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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09-24 |
10 |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邱少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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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2690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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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08-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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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2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被告- 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鸟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民 梅伟 梅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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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9-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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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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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被告- 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民 梅伟 梅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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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025号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与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1项下贷款利息875674.31元及复利130165.7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复利以利息875674.3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0833‰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2项下贷款本金8533422.25元及利息2330436.51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8533422.25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330436.51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3项下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3716896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3716896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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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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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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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 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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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025号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与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1项下贷款利息875674.31元及复利130165.7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复利以利息875674.3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0833‰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2项下贷款本金8533422.25元及利息2330436.51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8533422.25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330436.51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3项下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3716896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3716896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4项下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4894461.8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894461.8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5项下贷款本金3150万元及利息5664921.05元(暂计至2019年9月13日;之后的罚息以31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808740.76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748.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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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3 |
(2019)粤03民初2025号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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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被告- 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民 梅伟 梅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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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025号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与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20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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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4 |
(2019)粤03民初2025号公告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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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被告- 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民 梅伟 梅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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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025号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与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3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19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19年12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司)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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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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