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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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某、广某、招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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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28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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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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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7号-公告应诉-东莞市虎门长亿贸易公司、东莞市新天河玉石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家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强辉、郑文霞、郑家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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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强辉 东莞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百家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池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 东莞黄河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天河玉石有限公司 郑家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虎门长亿贸易公司 郑文霞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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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7号东莞市虎门长亿贸易公司、东莞市新天河玉石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家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强辉、郑文霞、郑家威:原告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长亿贸易公司、东莞市新天河玉石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池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家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莞黄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强辉、郑文霞、郑家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和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汉邦东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2.0979%股权享有所有权利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不得执行第三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汉邦东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2.0979%股权,并解除在(2020)粤1972财保119号、(2020)粤1972执7714号两案中对上述2.0979%股权的查封措施;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26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3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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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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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45号案公告送达被异议人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长亿贸易公司、东莞市新天河玉石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池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家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莞黄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强辉、郑文霞、郑家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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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45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天河玉石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长亿贸易公司 东莞市百家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东莞黄河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池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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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45号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长亿贸易公司、东莞市新天河玉石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池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家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莞黄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强辉、郑文霞、郑家威:本院审查异议人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长亿贸易公司、东莞市新天河玉石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池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家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莞黄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强辉、郑文霞、郑家威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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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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