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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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木木旺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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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1234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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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0 |
2 |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木木旺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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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1235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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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0 |
3 |
陈某1与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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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7民终10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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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21 |
4 |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木木旺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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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515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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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1-04-14 |
5 |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木木旺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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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51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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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1-04-14 |
6 |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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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执126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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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21 |
7 |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某2、黎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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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1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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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7-29 |
8 |
陈湖与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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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7民初16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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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1-01-21 |
9 |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林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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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7财保12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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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08 |
10 |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林明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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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执1791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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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4-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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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湖 被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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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86 | 2020-08-13 |
2 | (2019)琼9027民初16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湖 被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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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45G48中缝 | 2020-03-27 |
3 | (2019)琼9027民初16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湖 被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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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43 | 2020-03-13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林志安 第三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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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12-12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昌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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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桦南县人民法院 | G09 | 2017-06-25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覃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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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6-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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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7民初68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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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68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文云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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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6811号文云淋:本院审理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云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琼0107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文云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36467.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7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文云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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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2 |
(2020)琼0107民初66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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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66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陈之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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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6670号陈之简: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之简及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7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陈之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垫付款35345元。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被告陈之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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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3 |
(2021)琼0107民初12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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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12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王启雄 谢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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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1203号王启雄: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启雄、谢智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启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融资租赁垫付款1652730.40元;二、被告谢智明就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7元,由被告王启雄、谢智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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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4 |
(2020)琼0107民初66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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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66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杨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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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6672号杨秀明: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明及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7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杨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垫付款80436元。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被告杨秀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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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9 |
5 |
(2020)琼0107民初68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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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68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蒋淑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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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6812号蒋淑燕: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蒋淑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7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蒋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垫付租金570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淑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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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6 |
(2020)琼0107民初66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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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66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陈之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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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6670号陈之简: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之简及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5月28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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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0 |
7 |
(2020)琼0107民初66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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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66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陈之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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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6670号陈之简: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之简及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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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8 |
(2020)琼0107民初3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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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2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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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3207号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ZL2017-1432)项下尚未清偿的款项188647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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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9 |
(2020)琼0107民初3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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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20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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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3208号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ZL2017-1433)项下尚未清偿的款项20911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9.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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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10 |
(2020)琼0107民初66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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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66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陈之简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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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6670号陈之简: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之简及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表、廉政监督卡、当庭认证宣判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垫付款3534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7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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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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