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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鑫农村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古田西路81-8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诚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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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破申60号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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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5-27
    2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创源管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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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破申15号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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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4-29
    3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进军、郁兆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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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1363号之四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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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26
    4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学根、潘晓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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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恢5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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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6
    5

    窦斌与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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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41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窦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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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29
    6

    窦斌与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卞银根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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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异1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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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0-29
    7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希亮、胡如凤、蒋松林、梁锦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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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961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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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9-02 2020-10-21
    8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州金阳光逆变器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友联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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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1499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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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8-03 2020-09-04
    9

    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金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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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执复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复议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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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5 2020-07-20
    10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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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破申60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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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7-14 2020-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苏1204破61号泰州市创源管业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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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破61号 -

    当事人- 泰州市创源管业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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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破61号2021年5月21日,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泰州市创源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7月21日,本院指定通过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随机产生的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泰州市创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3日前向泰州市创源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兴化市南津路46号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蒋伟宏;联系电话:1505282424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州市创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创源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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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2

    (2021)苏1204破46号泰州市诚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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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破46号 -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泰州市诚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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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破46号2021年4月29日,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泰州市诚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5月8日,本院指定通过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随机产生的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泰州市诚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4日前向泰州市诚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华诚大厦B塔11层;邮政编码:225310;联系人:费辰;联系电话:159526069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州市诚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诚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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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3

    (2021)苏1204破17号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及申报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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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破17号 -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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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破17号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27日裁定受理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为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5日前向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苏房佳园26幢三楼;联系人:袁兴无;联系电话:1370143197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九时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泰州奥斯泰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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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4

    (2020)苏1204破51号之一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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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破51号之一 -

    当事人- 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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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破51号之一2020年7月14日,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未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更未追收到财产,且债权人不愿意承担破产费用;共有5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债权人债权金额8324770.36元,无职工主张债权。本院认为,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无资产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应裁定宣告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破产人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裁定终结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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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5

    (2020)苏1204破51号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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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破51号 -

    当事人- 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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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破51号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裁定受理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10日指定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29日前向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及通讯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烟墨路与594乡道交叉口南50米兽医站二楼;邮政编码:225506;联系人:洪栋;联系电话:137014210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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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6

    (2020)苏1204执异5号案外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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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异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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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异5号赵金洋、王顺和、徐莉、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外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金洋、王顺和、徐莉、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的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04执异5号复议申请书,要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联系人:孙浩伟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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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4
    7

    (2020)苏1204执异5号案外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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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异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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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异5号赵金洋、王顺和、徐莉、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外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金洋、王顺和、徐莉、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的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申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联系人:孙浩伟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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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2
    8

    公告(24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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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24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明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泰州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泰州市明玉橡木有限公司 魏明玉 胡红粉 魏晶晶 何瑞华 彭吉 彭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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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2467号泰州市明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州市明玉橡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明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州市明玉橡木有限公司、魏明玉、胡红粉、魏晶晶、何瑞华、彭吉、彭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吉、彭卉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7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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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3
    9

    公告(65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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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65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姜荣 尤承红 石粉玲 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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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6557号姜荣、尤承红、石粉玲、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荣、尤承红、石粉玲、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姜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750000元及利息(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8月19日的利息93480元;以本金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45‰计算);二、尤承红、石粉玲、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向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姜荣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4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尤承红、石粉玲、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后,有权向被告姜荣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韩莉联系电话:0523-88846965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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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9
    10

    公告(执异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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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执异82号 -

    原告- 案外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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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执异82号赵金洋、王顺和、徐莉、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昊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外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金洋、王顺和、徐莉、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昊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1204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承办法官: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宣桂根联系电话:0523—888468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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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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