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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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1755号之一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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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1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市元萃坊食品有限公司 余姚市瑞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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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1755号之一富阳市元萃坊食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瑞芝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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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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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75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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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余姚市瑞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市元萃坊食品有限公司 及余姚市瑞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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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1755号富阳市元萃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余姚市瑞芝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8614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985.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1586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35%的1.5倍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为10985.1元);3、被告余姚市瑞芝斋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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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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