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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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环罚字﹝2021﹞002号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 |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12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两条切片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一条切片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另一条切片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废气收集管道断开未接通。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宁国市绿源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规范和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宁国市绿源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m3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02号)和《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1]0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我局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书》,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该违法行为的情节不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情形,故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2445152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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