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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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与房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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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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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与房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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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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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房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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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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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房承军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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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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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与郭亚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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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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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郭亚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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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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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庞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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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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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与故城县海洋木业有限公司、庞英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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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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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故城县海洋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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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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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与庞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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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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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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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1126民初1955号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诉臧春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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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民初19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被告- 故城县海洋木业有限公司 庞英辉 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藏春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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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藏春妹:本院受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与被告故城县海洋木业有限公司、庞英辉、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藏春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26民初1955号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故城县海洋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借款16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以17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9.84375%。计算;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8日日以17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9.84375%。上浮50%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68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9.84375%。上浮50%计算。扣除已偿还本金2万元及已偿还利息185068.38元)。二、河北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庞英辉、藏春妹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20元由被告故城县海洋木业有限公司、庞英辉、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藏春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故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8日承办人:宋晓红联系电话:0318-56311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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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2 |
(2019)冀1126民初1090号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诉郭亚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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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民初10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被告- 郭亚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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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河:本院受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12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故城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承办人:苏建平联系电话:156031867850318-5631970注:此公告已在被告住所地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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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3 |
(2019)冀1126民初1090号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诉郭亚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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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民初10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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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河:本院受理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梧茂信用社与你为(2019)冀1126民初10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故城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1日承办人:苏建平联系电话:0318-5631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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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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