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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丽江花园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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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311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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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8-18
    2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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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840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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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1-04-21 2021-06-15
    3

    廖凯驹、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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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异6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异议人-廖凯驹
    申请执行人-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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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4-20
    4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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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727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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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8-18
    5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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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7529号 劳动争议

    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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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28
    6

    广州市哈陛玛贸易有限公司与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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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399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哈陛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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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1-08-03
    7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凯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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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执11436号之二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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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1-04-09
    8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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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38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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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11-10
    9

    廖凯驹、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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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51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廖凯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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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4 2021-01-03
    10

    廖凯驹、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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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51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廖凯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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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4 2021-01-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5197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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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51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文士 郑冮 张桂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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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5197号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5197号、(2020)粤0113民初51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0113民初5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名下价值69283元的财产(具体查封、扣押、冻结项目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2020)粤0113民初51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名下位于大石镇南浦岛丽江花园云龙道15号903房屋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540186192021-08-1317:35:54:686(2020)粤0113民初5197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民初,张桂香,文士,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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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2

    (2020)粤0113民初5197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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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51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桂香 郑冮 郑文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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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5197号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郑冮,曾用名雪龙,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1号;郑文士,男,193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92号2-5-1;张桂香,女,194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92号2-5-1)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公摊费)8481元及滞纳金(以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总额1060.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分别从第一个季度后的第一天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每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分期计算,以本金为限);二、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095.5元、公摊费4117.14元及滞纳金(以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总额1017.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分别从第一个季度后的第一天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每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分期计算,以本金为限);三、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334.25元及公摊费15782.37元;四、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水费172.18元以及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的水费340.48元;五、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有线电视收视费765元;六、驳回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6元,由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唐建强负担3196元。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2020)粤0113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为:1.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公摊费)8481元及滞纳金(以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总额1060.13元为本金,按月息1.5%计算,分别从第一个季度后的第一天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每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分期计算);2.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095.5元、公摊费4117.14元及滞纳金(以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总额1017.72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分别从第一个季度后的第一天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每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分期计算);3.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334.25及公摊费15782.37元及滞纳金(以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总额1017.72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分别从第一个季度后的第一天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每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分期计算);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日538026142021-02-2216:27:34:262(2020)粤0113民初5197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管理,被告,文士,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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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3

    (2020)粤0115执5565号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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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执55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崔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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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5565号崔志平:本院执行的关于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崔志平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志平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556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崔志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6063732020-10-1517:41:13:648(2020)粤0115执5565号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崔志平,执行,公告,决定,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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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4

    (2020)粤0113民初5197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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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51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冮 郑文士 张桂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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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5197号郑冮、郑文士、张桂香:本院受理的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冮、郑文士、张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共计人民币8482.98元(被告自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31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加公摊费,以2.75元/月/平方米为计算标准);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服务费36438.26元(被告自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以1.75元/月/平方米为计算标准);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前脚的公摊费19904.15元(被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欠缴物业服务费,计至2013年6月30日欠缴的公摊费以0.89元/月/平方米为计算标准,共计人民币8922.55元;自2013年7月1日起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计至2019年12月31日欠缴的公摊费以1.0元/月/平方米为计算标准,共计人民币10025.34元;自2020年1月1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计至2020年6月30日欠缴的公摊费以1.24元/月/平方米为计算标准,共计人民币956.26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欠缴物业服务费、公摊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从2005年2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4日为人民币88702.5元);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的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以及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的水费共计人民币512.7元;6.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有线电视收视费765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五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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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30
    5

    (2019)粤0191民初2890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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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91民初28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崔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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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890号崔志平:本院受理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4月起欠缴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19年6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11990.1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的公摊费(自2015年4月起欠缴公摊费,暂计至2019年6月欠缴的公摊费为人民币6869.7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欠缴物业服务费、公摊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从2014年4月1日起算,以每月欠缴金额为基础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为人民币7088.7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的水费(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9日共计欠缴水费453.26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谭茗、谭晓琪;电话:020-83007062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529341502019-11-2217:01:04:0(2019)粤0191民初2890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欠缴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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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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