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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有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8号第3层303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工商处字[2017]562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有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614860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号A栋(部位:401)法定代表人:刘双利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广告业;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动漫制作;游戏软件设计制作;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钟表批发;眼镜批发;箱、包批发;家具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语言培训;新闻业;企业信用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服务;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职能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和管理;专利服务;舞蹈辅导服务;摄影艺术辅导服务;美术辅导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国学文化推广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版权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工艺美术辅导服务;音乐辅导服务;工商咨询服务;戏剧艺术辅导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表演艺术辅导服务;供应链管理;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瑜伽辅导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业务);市场调研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武术辅导服务。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有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有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7年9月21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7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于2017年9月21日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五: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7月18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网页截图,2017年7月7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本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广州有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棠告字[2017]第2-0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有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有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有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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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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