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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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三罚[2020]2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秒欣物资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胡佳伟手中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12717.92元,税额138162.08元,价税合计950880元,于2015年7月入账并申报抵扣。该公司于2016年5月增值税进项转出,未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导致2015年少缴城市建设维护税6908.1元,教育费附加4144.86元,地方教育附加2763.24元。发票信息如下: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货物名称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单位抵扣时间13100152130163761192015.07.29钢板70222.2211937.7882160上海秒欣物资有限公司2015.0723100152130163761202015.07.29钢板77059.8313100.17901602015.0733100152130163761162015.07.29钢板99931.6216988.381169202015.0743100152130163761212015.07.29钢板99931.6216988.381169202015.0753100152130163761172015.07.29钢板99931.6216988.381169202015.0763100152130163761152015.07.29钢板99931.6216988.381169202015.0773100152130163761222015.07.29钢板99931.6216988.381169202015.0783100152130163761232015.07.29钢板65846.1511193.85770402015.0793100152130163761182015.07.29钢板99931.6216988.381169202015.07合计 812717.92138162.08950880 由于这部分原材料用来生产半成品,未能成为主营业务成本,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以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偷税额50%的罚款,计3454.0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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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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