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三市监质罚(2020)001号 |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于你单位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未按照要求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已经按照有关《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市监质改(2020)001号)的要求按期进行了整改,不予行政处罚。2、由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已积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了整改,因此将你单位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这一违法行为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处8000元罚款。综上所述,对于你单位进行处8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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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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