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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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合肥春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道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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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12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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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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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与闽侯县倍特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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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2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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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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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与西安南洋商贸有限公司、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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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0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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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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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宁波鸿海海菲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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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6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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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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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鼎化工有限公司、吕凤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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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金鼎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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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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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德汇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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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917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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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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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原名为德家朗骆驼涂料、上海市金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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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6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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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19-12-30 |
8 |
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原名为德家朗骆驼涂料、合肥春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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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6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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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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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与惠州沃坝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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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3民初41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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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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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杰诚家具有限公司、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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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民终3451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杰诚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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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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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海海菲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鲁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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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6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鸿海海菲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鲁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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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610号宁波鸿海海菲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鲁丽(4211821991****2921):本院受理的原告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海海菲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鲁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5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4月18日暂计人民币1500元(以人民币31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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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2 |
(2018)粤1972执777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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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 刘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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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775号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关于申请执行人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公司及你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公司及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及你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及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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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3 |
(2017)粤1972民初12456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解封)(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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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 刘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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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456号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本院受理原告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公民身份号码为37158119900419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解封)。民事裁定书(解封)裁定如下:解除对存放于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内的港龙冷压机2台、港龙压板机(即1325雕刻机)1台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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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4 |
向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公告送达(2018)粤1972执7775号案件的资产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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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 刘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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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775号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关于申请执行人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执777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二环路3号厂房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8)第2-1292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明细表)。本院已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532910元。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8)第2-1292号资产评估报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本院将于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请自行关注后续拍卖事宜。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上一篇(2018)粤1972民初7434号公告送达上诉状下一篇(2019)粤1972执879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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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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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775号公告送达《国众联评报字(2018)第2-1292号资产评估报告》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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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 刘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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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775号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关于申请执行人德家朗化工(东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执777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二环路3号厂房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No0034023、No0034024、No0034025)。本院已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51858元。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8)第2-1292号资产评估报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本院将于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请自行关注后续拍卖事宜。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上一篇(2018)粤1972执6890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东莞市铂音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下一篇(2018)粤1972执964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王海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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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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