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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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恢407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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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12-05 |
| 2 |
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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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民终93号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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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8-11-06 | 2019-10-22 |
| 3 |
太原新宏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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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民终95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太原新宏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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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8-09-16 00:00:00 | 2019-01-30 |
| 4 |
广州市世来至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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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303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世来至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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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19-03-21 |
| 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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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7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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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18-12-12 |
| 6 |
太原新宏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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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民辖终31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太原新宏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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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7-11-30 | 2018-01-23 |
| 7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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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民辖终27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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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7-11-06 00:00:00 | 2018-01-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3执恢407号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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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恢407号 | -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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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恢407号之一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你单位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7]D59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执恢4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冻结;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7]D595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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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 2 |
(2018)粤03执恢406号(2018)粤03执恢4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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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恢406号 | - |
原告- 广州市世来至福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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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恢406号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世来至福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约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7]D5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执恢406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冻结;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7]D516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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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 3 |
(2018)粤03执恢407号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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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恢407号 | -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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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恢407号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邦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5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恢4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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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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