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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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山海一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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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4351号之十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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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1 |
2 |
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山海一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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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4351号之九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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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1 |
3 |
珠海市源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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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695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源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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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24 |
4 |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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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7633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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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19 |
5 |
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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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3367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源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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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1 |
6 |
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山海一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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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4351号之八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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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1-01-01 |
7 |
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山海一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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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4351号之七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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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1-01-01 |
8 |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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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异1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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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8-17 |
9 |
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山海一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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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4351号之六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地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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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1-01-01 |
10 |
平家钢与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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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民终342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平家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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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6-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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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404民初960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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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9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阳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港银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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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960号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阳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港银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有: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款项人民币30000元;二、判决被告以25000元为基数(另5000元为质保金,不算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3日始,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记到2021年2月24日为1218天,计人民币203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朱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温天阳、人民陪审员罗玉娟共同组成合议庭。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联系人:黄国靖、谢静茹联系电话:0756-7231903、7798238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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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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