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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戮默科技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三联创业路19号弓村新城商业中心(汇海广场)C座22层24层、25整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86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1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大科、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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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2607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大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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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15
    2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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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十八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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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7
    3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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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二十一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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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7
    4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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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二十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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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7
    5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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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二十三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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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7
    6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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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二十二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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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7
    7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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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十九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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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7
    8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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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十二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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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4
    9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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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十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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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4
    10

    蔡艳青、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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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21-144号之七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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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5-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8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9执661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15 详情
    2 (2021)粤0309执381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23 详情
    3 (2021)粤0309执2607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22 详情
    4 (2021)粤0309执144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5 (2021)粤0309执139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6 (2021)粤0309执12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7 (2021)粤0309执14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8 (2021)粤0309执142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9 (2021)粤0309执140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10 (2021)粤0309执137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执6613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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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6613-662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叶桂兰 当事人-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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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6613-6621号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叶桂兰等9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0】2749-275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桂兰等9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6613-66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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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2

    (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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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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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冬生诉被告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冬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7391.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5元,原告已经预缴,应由被告负担;退回原告受理费人民币38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玉霞联系电话: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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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3

    (2021)粤0309执3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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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381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雪梅 当事人-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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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813号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雪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0]36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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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4

    (2021)粤0309民初24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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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245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笪坚 当事人-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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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459号郭恒才、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笪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1000000元人民币;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77000元人民币(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合计6个月计算);三、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11333元人民币(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12月30日计算);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4月1日刊登于中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蔡嘉红联系电话:0755-2105017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61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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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5

    (2021)粤0309民初24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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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24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笪莉 当事人-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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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462号郭恒才、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笪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3500000元人民币;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269500元人民币(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合计6个月计算);三、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56666元人民币(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2月30日计算);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4月1日刊登于中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蔡嘉红联系电话:0755-2105017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61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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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6

    (2021)粤0309民初24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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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24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笪卫 当事人-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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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439号郭恒才、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笪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1450000元人民币;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111650元人民币(以1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按照6个月计算);三、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59500元人民币(以14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30日计算);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一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4月1日刊登于中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蔡嘉红联系电话:0755-2105017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61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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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7

    (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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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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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肖冬生与被告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7391.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7日14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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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8

    (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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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肖冬生 被告-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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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肖冬生与被告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19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7391.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7日14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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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9

    (2021)粤0309执26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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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260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大科 被告-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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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2607号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大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人仲(龙华)案【2020】350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2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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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10

    (2021)粤0309执4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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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463-48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潘友 被告- 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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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63-486号深圳市戮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友等24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0】2583-260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友等24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63-4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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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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