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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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杨娥、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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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2民初1813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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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2-23 |
2 |
王舰艇,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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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1民初54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舰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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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8 |
3 |
张其华与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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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1民初56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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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2-26 |
4 |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皇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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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1民初54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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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8 |
5 |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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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1民初54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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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8 |
6 |
王令,卢艳,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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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1执304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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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1-29 | 2020-12-22 |
7 |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某、郑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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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1执304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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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1-29 | 2020-12-22 |
8 |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漆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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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1执304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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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2 |
9 |
许刚、陈荣花等与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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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2民初1145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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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24 |
10 |
罗晓燕,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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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1执292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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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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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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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17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永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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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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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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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23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余店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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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店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余店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80元及电费44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余店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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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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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43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何海 陆宗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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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海、陆宗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436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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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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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43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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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434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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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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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37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玉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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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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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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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37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余承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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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3725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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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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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18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宋宝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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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宝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宋宝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69元及电费5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宝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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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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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23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星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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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星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星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3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陈星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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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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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23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伏文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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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伏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235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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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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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1民初23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余店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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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店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皖0121民初2363号一案,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欠缴的2015年9月4日至2021年6月30日共计69个月零26天的物业管理费6008元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9949元(按被告欠缴金额的日千分之三的标准金额减半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出户前电费443元,合计:1640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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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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