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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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81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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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12-28 |
| 2 |
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文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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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1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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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7-12-28 |
| 3 |
尚志鞋业(四川)有限公司与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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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尚志鞋业(四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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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3-27 00:00:00 | 2018-06-13 |
| 4 |
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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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1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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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7-03-01 | 2018-05-12 |
| 5 |
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尚志鞋业(四川)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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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676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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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3 | 2017-11-27 |
| 6 |
尚志鞋业(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志四川公司)与被告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凌公司)、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钦公司)、张文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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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71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尚志鞋业(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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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4-01 | 2017-03-30 |
| 7 |
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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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1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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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7-12-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305执8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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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81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文 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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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817号张文、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817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文(身份证号码:511225198006142655)、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7113N)及其法定代表人崔传信(身份证号码:222423194901314216)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7113N)、张文(身份证号码:51122519800614265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周蕾电话:0755-866082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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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 2 |
(2018)粤0305执81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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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81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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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817号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外运久凌运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终21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8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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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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