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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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泳与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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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6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周江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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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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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446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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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6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江泳 当事人- 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国恒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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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国恒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江泳诉你们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4466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44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江泳返还投资款350000元并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的投资回报1866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41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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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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