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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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瓯城法处字[2017]第007-001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月10日对当事人涉嫌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7年1月4日,当事人承建的瓯海大道西延一期工程Ⅰ标在施工过程中将瓯海区瓯海大道槽棣段雨水管里遗留的建筑泥浆排放到凹底河里,排放的建筑泥浆污染河道面积目测为10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向河道排放建筑泥浆的现场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河道排放建筑泥浆的的事实及排放的建筑泥浆污染河道的面积。六、案件整改情况及原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将排放的建筑泥浆清理,未完成整改。当事人在今年无处罚记录。七、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一年中向除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一次罚款1万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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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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