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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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发与张东波,孙明达,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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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03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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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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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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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财保50号 | - |
申请人-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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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2-14 |
3 |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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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2583号 | - |
申请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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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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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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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孙明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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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之一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514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以年利率20%计至2018年4月24日);二、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年利率24%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孙明达对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8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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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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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87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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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8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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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4876号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水清诉被告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张东波、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支付本金1111111.08元和收益33767.12元;2、判令被告被告深圳市国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鑫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111.11元;3、判令被告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孙明达、张东波、深圳鼎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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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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