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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设备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市开元路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6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06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桂红与陈发兴、胡文珑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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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91民初1928号 -

    原告-张桂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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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6-08
    2

    西宁城西金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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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青0105民初257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西宁城西金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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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9-03
    3

    953南京良田吊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钱小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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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92民初953号之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良田吊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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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18
    4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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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881民初18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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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5-27
    5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汇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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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01执保170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汇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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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5-13
    6

    烟台市冠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米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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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691民初155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烟台市冠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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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6-29
    7

    王卫锋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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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691民初5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卫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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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17
    8

    孙满、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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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03民初4575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孙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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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08
    9

    徐嘉东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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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2民初15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徐嘉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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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4-02
    10

    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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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民终119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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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3-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2民初105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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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2民初1059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肖庆华 被告- 刘永彬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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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2民初10594号刘永彬(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701196637):本院受理的肖庆华诉你、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2民初10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彬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肖庆华工程款211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1月30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系人:杨烈辉联系电话:72812817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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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2

    (2019)渝0102民初4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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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2民初460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杨天权 被告- 刘永彬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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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02民初4605号刘永彬(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701196637):本院受理的杨天权诉你、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承办人:杨烈辉联系电话:023-72812817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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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3

    (2018)渝0102民初107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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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2民初1070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张玉林 被告- 刘永彬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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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2民初10703号刘永彬(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701196637):本院受理的张玉林诉你、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承办人:杨烈辉联系电话:023-72812817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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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4

    (2018)渝0102民初10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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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2民初1070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曹小平 被告- 刘永彬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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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2民初10701号刘永彬(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701196637):本院受理的曹小平诉你、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承办人:杨烈辉联系电话:023-72812817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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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5

    (2018)渝0102民初105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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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2民初1059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肖庆华 被告- 刘永彬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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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2民初10594号刘永彬(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701196637):本院受理的肖庆华诉你、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3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承办人:杨烈辉联系电话:023-72812817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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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6

    (2018)浙0102民初58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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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58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杨耀富货物吊装搬运服务部 被告-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陈成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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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成理:?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杨耀富货物吊装搬运服务部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陈成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45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杨耀富货物吊装搬运服务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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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2
    7

    (2018)浙0602民初5025号原告绍兴市越城杨耀富货物吊装搬运服务部与被告陈成理等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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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50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越城杨耀富货物吊装搬运服务部 被告- 陈成理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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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成理(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9****3853):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杨耀富货物吊装搬运服务部与你、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02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吊租赁费363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立洁、樊大根组成合议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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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2
    8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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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1002民初30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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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赣1002民初3033号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0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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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2
    9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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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1002民初30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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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赣1002民初3033号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0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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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5
    10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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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1002民初303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 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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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公告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美橙电力有限公司、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告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周根诚联系电话:0794-8228599、13907049807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周根诚(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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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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