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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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刘应琴、彭州市敖平镇宏盛副食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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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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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州市敖平镇宏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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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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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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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敖平镇宏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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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79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州市敖平镇宏盛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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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379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敖平镇宏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7)川01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州市敖平镇宏盛副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9710号、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铅笔;二、被告彭州市敖平镇宏盛副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彭州市敖平镇宏盛副食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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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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