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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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守帅为与被上诉人永昌县农牧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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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
上诉人-赵守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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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祥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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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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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泰利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力创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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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徽英泰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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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群、汪诗康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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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王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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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文、蔡中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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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学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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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彭自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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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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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张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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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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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名轩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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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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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万合与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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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周万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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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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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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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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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30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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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308号 | 业主共有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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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30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更新时间:2018-09-25已浏览:21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2017)粤19民终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3461455.5元,受理费人民币32635元,执行费人民币37341元,合计人民币3531431.5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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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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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送达上诉状(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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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席劲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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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之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原告席劲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因原告席劲不服,提起上诉,其余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席劲请求:1.改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为上诉人办理车辆出入磁卡;3.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将堵塞上诉人车库的杂物搬离;4.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不得妨碍上诉人使用车库;5.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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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3 |
(2016)粤1972民初4291号送达上诉状(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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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李根忠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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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之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原告李根忠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因原告李根忠不服,提起上诉,其余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李根忠请求:1.改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为上诉人办理车辆出入磁卡;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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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4 |
(2016)粤1972民初4289号送达上诉状(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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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林若涛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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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之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原告林若涛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因原告林若涛不服,提起上诉,其余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林若涛请求:1.改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为上诉人办理车辆出入磁卡;3.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将堵塞上诉人车库的杂物搬离;4.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不得妨碍上诉人使用车库;5.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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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5 |
(2016)粤1972民初4288号送达上诉状(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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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姜红兵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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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之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原告姜红兵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因原告姜红兵不服,提起上诉,其余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姜红兵请求:1.改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将堵塞上诉人车库的杂物搬离;3.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不得妨碍上诉人使用车库;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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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6 |
(2016)粤1972民初4288号之一送达判决书(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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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姜红兵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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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之一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红兵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红兵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红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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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7 |
(2016)粤1972民初4291号之一送达判决书(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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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李根忠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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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之一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根忠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根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根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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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8 |
(2016)粤1972民初4290号之一送达判决书(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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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席劲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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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之一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劲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席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席劲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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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9 |
(2016)粤1972民初4289号之一送达判决书(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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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林若涛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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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之一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若涛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若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若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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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10 |
(2016)粤1972民初6466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姚珊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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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46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华整 当事人- 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和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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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466号之二姚珊红(公民身份号码为43250119620613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华整诉被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姚珊红、东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64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李华整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姚珊红、东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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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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