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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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33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海宁兴华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拥有23名从业人员的从事皮革服装制造、加工的企业,在2021年5月20日下午的执法检查中存在如下问题: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嘉海综执〔2021〕安责改字第11-0015号)后,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第12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第7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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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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