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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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裕铭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679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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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6799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当事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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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30 |
2 |
广州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东粤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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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86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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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02 |
3 |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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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1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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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15 |
4 |
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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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初112-1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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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7-29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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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执95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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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1 |
6 |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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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320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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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4 |
7 |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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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民辖终61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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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0 |
8 |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佛山振兴共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振戎润德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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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执恢7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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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1 |
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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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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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15 |
10 |
珠海振戎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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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8844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珠海振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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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9-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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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振兴共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振戎润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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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11-03 |
2 | (2017)粤民初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 被告- 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粤戎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中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莎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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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9 | 2019-10-27 |
3 | (2018)鄂0105破申1-1号 | - |
原告-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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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9-07-12 |
4 | (2018)粤03民初15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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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8 | 2019-04-02 |
5 | (2019)粤01破申2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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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3-27 |
6 | (2018)沪0104民初1239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福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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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3-26 |
7 | (2018)粤民初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 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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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8 | 2019-02-24 |
8 | (2018)粤民初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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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9-02-12 |
9 | (2017)皖民初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珠海金凯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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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9 | 2019-02-03 |
10 | (2017)皖民初1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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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9 | 2019-02-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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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5执恢594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3 | 详情 |
2 | (2020)粤04执953号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2 | 详情 |
3 | (2019)粤0106执1680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4 | (2019)粤0106执1680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5 | (2019)粤0106执1666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9 | 详情 |
6 | (2019)粤04执216号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1 | 详情 |
7 | (2019)粤0106执204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5 | 详情 |
8 | (2019)粤0111执155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1 | 详情 |
9 | (2018)粤0106执2562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7 | 详情 |
10 | (2018)粤0106执2562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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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异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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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37号 | - |
当事人-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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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37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粤03执320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将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列为该案被执行人的内容。二、撤销本院(2020)粤03执3201号对被执行人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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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城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珠海金凯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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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城广场支行 被告-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 珠海金凯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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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异751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城广场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城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珠海金凯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75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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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3 |
(2020)粤0115执异106号HUHAN与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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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异10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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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异106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熊韶辉,樊庆华,李辉,王胜利,高建国,韦奇:本院在执行HUHAN与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HUHAN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为(2020)粤0115执514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HUHAN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经办人:关庆祥电话:83007121送达人:彭家儿电话:83007149537506562021-01-1217:12:24:843(2020)粤0115执异106号HUHAN与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送达,执行,公告,HUHAN,有限公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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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4 |
(2020)粤0115执异106号HUHAN与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熊韶辉、樊庆华、李辉、王胜利、高建国、韦奇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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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异1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粤执异号HUHAN 当事人- 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熊韶辉 樊庆华 李辉 王胜利 高建国 韦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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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异106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熊韶辉、樊庆华、李辉、王胜利、高建国、韦奇: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5执异106号HUHAN与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熊韶辉、樊庆华、李辉、王胜利、高建国、韦奇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异106号立案通知书。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经办人:关庆祥电话:83007121送达人:彭家儿电话:83007149537076482020-12-1117:39:50:851(2020)粤0115执异106号HUHAN与广东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熊韶辉、樊庆华、李辉、王胜利、高建国、韦奇劳动争议一案公告,韦奇,送达,高建国,广东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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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5 |
本院立案执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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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4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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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3479号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479号终本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0)粤01执3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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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6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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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初20号 | - |
当事人- 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 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 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 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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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执6733号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733号终本裁定书。内容为: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除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已签收外,其他被执行人均未妥投,亦未履行本案义务。上述文书已在“新华网”公告送达。2、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共两个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已查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分别以(2019)粤01破申24号、(2019)粤01破申14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裁定中止执行,并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4、已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存放于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昆明市凉亭路156号北四仓的净重0.86吨的南红玛瑙。2020年9月30日,买受人谢大荣以858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南红玛瑙,拍卖款8580元到账后,已分配给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拍卖辅助费100元,将执行费50元上缴财政,将剩余的843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5、因被执行人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因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因此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上述文书已在“新华网”公告送达。6、已委托被执行人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7、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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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7 |
(2019)粤0191民初2972号原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华圣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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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29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 湖北华圣昌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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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972号湖北华圣昌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华圣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三笔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10761974.96元及违约金合计27537692.2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11日,要求按原告计算方法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人民币138299667.22元;2.被告湖北华圣昌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原告对被告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口三路东、电力一路北1-5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权证号:东国用(2007)第2802060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房权证东字第2007002404-2007002407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0007261号)、被告湖北华圣昌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经济开发区1、2栋房产及全部用地(相关权证号:汉川市房权证新河字201000452-201000453号、汉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新河1100933-1100934号)的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主审法官:谭茗电话:020-83007073书记员:谭晓琪电话:020-83007062536148352020-10-2117:35:22:96(2019)粤0191民初2972号原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华圣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有限公司,纺织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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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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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 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 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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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33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净重0.86吨南红玛瑙(存放于昆明市凉亭路156号北四仓)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经本院委托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在法定期间出具了深国艺评报字【2020】第Z078号《资产评估报告》。经本院审查,上述《评估报告》已审查通过。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对评估结果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被执行人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净重0.86吨南红玛瑙(存放于昆明市凉亭路156号北四仓)以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艺评报字【2020】第Z07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5730元。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联系人:陈法官、姜助理联系电话:020-83211061、83211063本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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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9 |
(2020)粤03执19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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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19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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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1902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5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19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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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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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送达(2019)粤01执6733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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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3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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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733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执4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按你司住所地邮寄送达(2019)粤01执6733号执行裁定书,邮件被退回。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733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中止(2019)粤01执6733号案对被执行人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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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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