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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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清、陈德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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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执恢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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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1 |
2 |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伍修全、李小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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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民初48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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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19 |
3 |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炎明、刘六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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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民初48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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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19 |
4 |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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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执300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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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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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金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钟昌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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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民初273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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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17 |
6 |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家平、四川远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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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民初39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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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17 |
7 |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钟顺琼、四川远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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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民初39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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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6 |
8 |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元生、四川远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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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民初39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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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6 |
9 |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家燕、金堂龙济医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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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民初222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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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16 |
10 |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清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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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执147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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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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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21民初3486号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刘宗泰、于满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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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民初348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刘宗泰 于满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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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3486号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刘宗泰、于满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099644.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从2018年5月18日起以61349.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1日止,从2018年7月2日起以4099644.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04982.23元;三、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四、被告刘宗泰、于满洋对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以本案抵押物(即位于金堂县淮口镇解放路436号土地[权证号:金堂国用(2010)第02328号,面积:3113.3m2]、位于金堂县淮口镇解放路503-507号土地[权证号:金堂国用(2010)第02329号,面积:305.08m2]和车牌号为川AW6L22的小型轿车)的价值偿还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后所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宗泰、于满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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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2 |
(2018)川0121民初3486号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刘宗泰、于满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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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348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刘宗泰 于满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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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刘宗泰、于满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代偿款项4099644.62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4982.23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原告代偿资金金额为基数、以代偿时间为起算点,按照人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18年5月18日代付61349.31元、2018年7月2日代付4038295.31元,按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为90491.6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15万元;5.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等;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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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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