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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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彬、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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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曹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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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荣钊与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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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邓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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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七健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吴仁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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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七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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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代玉萍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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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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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其、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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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刘卫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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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玉萍、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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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代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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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凯、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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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张俊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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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陈铨涛、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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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陈铨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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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升、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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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杨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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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山云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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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云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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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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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2071民初2515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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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张伟 被告-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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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伟支付股权转让款1197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以3.5万元、4.5万元、3.978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492元;四、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17元,合计430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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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 2 |
(2021)粤2071民初2515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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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林宇鹏 被告-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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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宇鹏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宇鹏支付股权转让款1197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以3.5万元、4.5万元、3.978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492元;四、驳回原告林宇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17元,合计430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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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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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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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崔世恩 被告-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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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崔世恩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崔世恩支付股权转让款1197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以3.5万元、4.5万元、3.978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492元;四、驳回原告崔世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17元,合计430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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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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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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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王金军 被告-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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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军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金军支付股权转让款1197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以3.5万元、4.5万元、3.978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492元;四、驳回原告王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17元,合计430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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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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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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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苏永康 被告-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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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苏永康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永康支付股权转让款3597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以11.5万元、12.5万元、11.978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2500元;四、驳回原告苏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7.5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83元,合计10070.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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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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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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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林建 被告-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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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建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建支付股权转让款1197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以3.5万元、4.5万元、3.978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492元;四、驳回原告林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17元,合计430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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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 7 |
(2021)粤2071民初251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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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5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冯春在 被告-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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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冯春在诉被告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春在支付股权转让款1414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以4万元、5万元、5.142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665元;四、驳回原告冯春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9.2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40元,合计4919.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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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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