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黄玉珍、刘坚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1191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玉珍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02 |
2 |
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执9911号 | 继承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2-30 |
3 |
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荷坳分公司、陈永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执异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6-29 |
4 |
陈治雄、陈治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8741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上诉人-陈晓春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1-02 |
5 |
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铭沛时装织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民初156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10-15 |
6 |
陈德太与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7民初122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陈德太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9-11-30 |
7 |
陈治雄、陈治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民再29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晓春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7-09-29 |
8 |
陈治雄、陈治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民申379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晓春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21 | 2017-11-13 |
9 |
陈治雄、陈治国、陈晓春与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3民终1791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上诉人-陈晓春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4 | 2016-12-23 |
10 |
陈德太与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0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陈德太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6-11-04 | 2017-05-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7执10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执10186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荷坳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0186号深圳市荷坳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治雄、陈治国、陈晓春与你(单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87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01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21 |
2 |
(2021)粤0307民初22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224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明奇 当事人- 深圳市顺枫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荷坳股份合作公司 被告- 黄志明 莫刘喜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41号黄成发、莫刘喜、黄志明:本院受理王明奇诉被告黄志明、莫刘喜,第三人陈丽君、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枫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荷坳股份合作公司、黄成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两被告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即:在原告代偿被告2应付第三人涉案房产查封债权,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后,两被告配合第三人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交付原告(房屋成交价370万元,代偿款折抵购房款),第三人予以协助;2、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涉案房产过户并交付原告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以成交价370万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为174.64万元);3、第三人在原告代偿其涉案房产债权后,立即申请贵院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布吉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11 |
3 |
(2021)粤0307民初22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2241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荷坳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枫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41号之一陈丽君、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枫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荷坳股份合作公司:本院受理王明奇诉被告黄志明、莫刘喜,第三人陈丽君、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枫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荷坳股份合作公司、黄成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两被告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即:在原告代偿被告2应付第三人涉案房产查封债权,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后,两被告配合第三人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交付原告(房屋成交价370万元,代偿款折抵购房款),第三人予以协助;2、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涉案房产过户并交付原告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以成交价370万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为174.64万元);3、第三人在原告代偿其涉案房产债权后,立即申请贵院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布吉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11 |
4 |
(2020)粤0307民初7273、7273号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7273、7273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 被告- 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 颖捷实业有限公司 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20)粤0307民初7273、727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7273号案:1、判令被告清除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富地布工业区长江(南都)手套厂与被告工厂围墙之间空地(实际占地912.01平方米,坐标为测绘报告中的W16—W24)的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空地),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其占用原告土地使用费港币81000元(折合人民币72349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止,起诉后至被告返还涉案土地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按原标准继续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7274号案:1、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原告的土地使用费港币1253931元(折合人民币1120011元)(从2017年1月12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28日止,起诉以后至判决生效之前的按约定标准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8-1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