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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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139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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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 被告- 史松周 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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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5139号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被告陈小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陈小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392.49元、复息100.36元给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并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利息、复息(具体以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的明细清单为准); 三、被告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22元,由被告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2032982022-02-2417:14:30:65联系人:李志强(2021)粤0105民初25139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陈小兰、史松周、兰亭坊餐饮管理服务(广州)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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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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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执4638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徐嘉明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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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执46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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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05执4638号徐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嘉明【案号(2022)粤0105执463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2021452022-02-2316:46:10:658联系人:孙雪莹、谢敏仪(2022)粤0105执4638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徐嘉明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徐嘉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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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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