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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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30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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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305号 | -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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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305号之一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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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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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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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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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租金222325.83元;二、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1235.14元;第二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以22232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间的租金185271.53元;四、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123514.35元;五、驳回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9521.72元,由原告负担658.32元,由被告负担8863.4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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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3 |
(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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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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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和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22325.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9922.32元(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期租金作为提前解约补偿人民币193505.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人民币123514.35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906.05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214.84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中央空调系统维护费2062.48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电费228.23元、中央空调使用费990元以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滞纳金500.98元(暂计2020年7月24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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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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