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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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鹰与曾颖飞、李志林、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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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128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上诉人-董海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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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6-29 |
2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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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执8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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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3 |
3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聂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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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财保19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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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3 |
4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刘专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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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财保7号 | - |
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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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8-17 |
5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孙三保、李锦珍、阮毅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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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901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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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7-09 |
6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钟荣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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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742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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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9 |
7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谭新华、陈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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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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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6-01 |
8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梁桂标、郭连英、梁锐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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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0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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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3-26 |
9 |
杨阳、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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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财保144号之一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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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21 |
10 |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李锦珍、阮毅涛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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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异337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孙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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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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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506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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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50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吴文杰 郑瑜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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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申请人吴文杰、郑瑜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9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94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吴文杰、郑瑜瑛名下价值相当于514111.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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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 |
(2021)粤2071执保321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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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吴晓红 夏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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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申请人夏俊、吴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163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21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夏俊名下价值相当于446426.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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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3 |
(2021)粤2071执保450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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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45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刘庆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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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申请人刘庆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946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450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庆成名下价值相当于505786.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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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4 |
(2020)粤20民终1280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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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128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董海鹰 被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冯锦毅 李敏清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卢建军 李志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曾颖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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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终1280号李志林: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海鹰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卢建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冯锦毅、李敏清、曾颖飞,原审第三人李志林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终1280号李志林: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海鹰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卢建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冯锦毅、李敏清、曾颖飞,原审第三人李志林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附记:公告的方式和有关情况(如本公告已于2021年3月26日在本院公告栏张贴,并在中山法院网公布)签发人:吴合波经办人:杨俊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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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5 |
(2021)粤2071执保38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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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梁锐标 郭连英 梁权标 中山市东升镇志达五金制品厂 梁桂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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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申请人梁桂标、郭连英、梁锐标、梁权标、中山市东升镇志达五金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0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8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锐标名下的如下不动产:1.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民生中路74号底层2卡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73983号];2.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民生中路74号底层3卡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73982号]。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锐标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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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6 |
(2020)粤2071民初2387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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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陈康莲 谭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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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谭新华、陈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谭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98322.78元、罚息7510.2元(截止至2020年7月20日)。自次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固定年利率5.9375%上浮50%计算。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因本案借款所收取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9.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5819.43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谭新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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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7 |
(2020)粤2071执保716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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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7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梁桂标 郭连英 梁锐标 梁权标 中山市东升镇志达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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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申请人梁桂标、郭连英、梁锐标、梁权标、中山市东升镇志达五金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092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716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桂标、梁权标、中山市东升镇志达五金制品厂的银行存款4718039.06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梁桂标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连乐街38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03)易090234,C4061596]相应价值的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桂标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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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8 |
(2020)粤2071执保700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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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70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黄金贺 刘洁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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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申请人黄金贺、刘洁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9114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700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金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刘洁珍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濠东翠苑F38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06)易151885]相应价值的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刘洁珍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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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9 |
(2020)粤2071执保673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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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苏彩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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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申请人苏彩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1054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673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彩结的银行存款440665.48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苏彩结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如下财产:1.位于中山市南区悦秀路10号中山市悦来南路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八期2幢1022房的房地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47441号];2.号牌为粤TJG448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苏彩结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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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10 |
(2020)粤2071执保696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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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9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被告- 谭新华 陈康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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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申请人谭新华、陈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8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696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新华的银行存款199971.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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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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