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综执规罚〔2017〕3-37号 | 市行政执法局 |
2014年,当事人在温岭市泽国镇山南村东河路西侧文炳路XX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进行增建门卫房及变电房,增建占地、建筑面积309.4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补办规划建设手续,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零柒佰陆拾陆元整;并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贰仟零肆拾叁元整,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贰仟捌佰零玖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温岭市工商银行泽国分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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