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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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凡圣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康年养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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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执413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凡圣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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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6-28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与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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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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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9 |
3 |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凡圣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康年养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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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207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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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6 |
4 |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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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辖终17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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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7-30 |
5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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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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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3-31 | 2021-03-31 |
6 |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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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204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异议人-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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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12 |
7 |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市盛和瑞翔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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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辖终13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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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26 |
8 |
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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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民初18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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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3 |
9 |
上海凡圣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康年养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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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1590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凡圣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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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5-06 |
10 |
达州市盛和瑞翔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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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执保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达州市盛和瑞翔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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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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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津03民初2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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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34 | 2020-10-25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被告-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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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65G68中缝 | 2020-07-16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被告-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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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65G68中缝 | 2020-07-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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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8执4133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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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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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14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 王耀辉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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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141号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耀辉:本院受理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诉被告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阳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耀辉、被告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2民初1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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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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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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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14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耀辉 沈阳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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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141号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耀辉:本院受理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耀辉,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2民初1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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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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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5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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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557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另外,本案将于2021年10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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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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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47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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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475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信托贷款本金42,000万元及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的贷款利息4,001.67万元,共计46,001.67万元(其中利息以4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4%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信托贷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4,872万元(以4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信托贷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5,336.19万元(以46,001.6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清收目标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补足义务,差额部分共计45,001.25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诉讼请求4项下差额部分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处置收益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303.48万元(其中处置收益以2,241.7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2,241.7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6.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诉讼请求4项下差额部分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处置收益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3,689.79万元(其中处置收益以42,759.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0.5%计算;违约金以42,759.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7.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下午14时15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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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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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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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30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4,56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5月29日的利息人民币2,806,502.22元;二、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支付以贷款本金人民币294,5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541,457.53元);三、若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79街坊28丘、29丘土地使用权[编号:沪(2018)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02447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若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对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8,231.5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高天国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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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6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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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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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7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3页第22行至第24页第1行中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更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高天国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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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7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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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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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5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95,51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15,853,164.64元;二、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支付以截至2020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人民币1,611,363,16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三、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支付银团费用人民币18,616,359.67元;四、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0,000元;五、若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义务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79街坊28丘、29丘土地使用权[编号:沪(2018)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02447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四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若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的义务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七、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对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至四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7,476.3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均由被告上海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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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冉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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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冉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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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84号上海冉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冉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2021年4月22日下午13时45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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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耀辉,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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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14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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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141号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耀辉:本院受理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沈阳兴业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耀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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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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