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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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8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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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8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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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策划筹办费151968.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17日起以151968.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0元(原告已预缴4755元),由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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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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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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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8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 当事人- 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炜 被告- 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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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策划筹办费151968.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17日起以151968.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0元(原告已预缴4755元),由原告杭州联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连联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张炜 联系电话:0571-88160105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1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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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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