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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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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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5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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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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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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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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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7-27 |
3 |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韩旺松、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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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117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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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6-25 |
4 |
深圳市勤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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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91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勤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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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6 |
5 |
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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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3执255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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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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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韩旺松、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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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6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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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1-13 |
7 |
(2020)粤0304执289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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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8981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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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30 |
8 |
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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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3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沪升瑞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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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1-13 |
9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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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5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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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0-22 |
10 |
深圳市勤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肖瑛、尹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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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勤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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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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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303民初263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惠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 韩旺松 肖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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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11 | 2020-09-24 |
2 | (2020)粤1302民初7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浩瑞兴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 韩旺松 肖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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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07-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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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483执2556号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30 | 详情 |
2 | (2020)浙0112执1043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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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2894号限制消费令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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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28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勤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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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2894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勤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69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单位)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单位)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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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2021)粤0307执128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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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28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勤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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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2894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勤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6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28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2894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2894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2894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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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3 |
(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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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韩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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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0378.75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韩旺松对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元,保全费1692.45元,合计410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1.45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负担3680元,原告已预交的36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80元,据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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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4 |
(2021)粤0307执52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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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5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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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5273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2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3788.9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527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5273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5273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5273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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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5 |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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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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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张庆育、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9357.8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3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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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6 |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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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庆育 侯存波 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 韩旺松 尹利平 肖瑛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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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张庆育、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9357.8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3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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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7 |
(2020)粤0307执226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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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2606、226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 韩旺松 尹利平 肖瑛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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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2606、22607号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尹利平、肖瑛: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尹利平、肖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75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22606、2260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22606、22607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22606、22607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0)粤0307执22606、22607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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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8 |
(2020)粤0113民初17095号之一原告广州森川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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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7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森川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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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7095号之一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森川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森川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39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03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18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7095号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538261782021-03-1017:27:36:426(2020)粤0113民初17095号之一原告广州森川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利息,实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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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9 |
(2020)粤0307民初31861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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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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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861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107元及违约金57021元;二、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韩旺松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中的126667元、违约金中的25333.4元及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6.7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负担6339元,由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37.7元。原告已预交的7276.7元,由原告申请本院退回6339元。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3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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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10 |
(2020)粤0307民初31861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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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韩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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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861号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107元及违约金57021元;二、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韩旺松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中的126667元、违约金中的25333.4元及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6.7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负担6339元,由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37.7元。原告已预交的7276.7元,由原告申请本院退回6339元。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3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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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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