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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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宸兴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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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53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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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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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宸兴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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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540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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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6-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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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309民初119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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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19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嘉宸兴科技有限公司 成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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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197号成强:原告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宸兴科技有限公司、成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嘉宸兴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8日止的利息为5743元,自2020年8月9日起,以6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3元、保全费1528元,由被告深圳市嘉宸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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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 2 |
(2020)粤0309民初11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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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19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嘉宸兴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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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197号成强: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捷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宸兴科技有限公司、成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为人民币1682.74元,详见附件),以上暂共计人民币201682.74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1日0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0年10月1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陈世光联系电话:0755-2105066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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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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