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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力南海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三沙市政府行政办公楼—14号(实际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27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黄采南、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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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民终500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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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2 2020-11-09
    2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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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1执7815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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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11-18 2020-12-16
    3

    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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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12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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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7-23 2020-01-03
    4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电东方星晨进出口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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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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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02-01 2019-10-09
    5

    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与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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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民初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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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5 2019-11-29
    6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电东方星晨进出口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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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2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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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8-11-08 2019-01-04
    7

    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与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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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民初78号之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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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10 2019-11-29
    8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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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辖终1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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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3-23 2018-06-15
    9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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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民终88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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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20 2017-12-29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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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民初78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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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26 2019-11-29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 黄采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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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G92 2018-08-12
    2 (2016)粤19民初78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 黄采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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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G91 2018-08-12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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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G10G11中缝 2016-12-20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1971执7815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21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404民初974号公告二审答辩状及证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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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9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 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 黄采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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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974号之四被告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黄采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答辩状及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联系人:吴明星、徐春荣;联系电话:0756-7266629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北路83号平法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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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7
    2

    (2019)粤0404民初974号公告民事上诉状及证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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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9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 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 黄采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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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974号之三被告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黄采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八日联系人:吴明星、徐春荣;联系电话:0756-7266629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北路83号平法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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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3

    (2019)粤0404民初974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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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9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 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 黄采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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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974号之二被告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黄采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因仲裁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8,166,197.69元;二、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报关代理费人民币2,220,729.66元;三、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报关费用人民币4,357,416.04元;四、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09,422.23元;五、驳回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890元,由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21元,由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4,56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联系人:吴明星、徐春荣联系电话:0756-7266629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北路83号平法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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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2
    4

    (2019)粤0404民初9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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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9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 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 黄采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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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974号之一被告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黄采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补充提交的证据一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联系人:吴明星、徐春荣;联系电话:0756-7266629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北路83号平法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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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7
    5

    (2019)粤0404民初9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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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9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 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 黄采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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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974号被告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洋浦华夏商旅有限公司、黄采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原告在(2018)沪贸仲裁字第117号仲裁案件承担的损失美元4,361,990.12及人民币612,378.50元(按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即2018年2月28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3168的标准,前述损失折算为人民币后合计28,166,197.69元);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2,220,729.66元;3.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垫付的报关费合计人民币4,421,072.04元;4.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09,422.23元;5.被告二、被告四连带向原告支付额外业务佣金人民币1,400,608.05元;6.被告三对被告一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明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晓丽、人民陪审员戴丽霞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平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吴明星、徐春荣、联系电话:0756-7266629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北路83号平法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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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6

    (2018)粤0404民初17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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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电东方星晨进出口南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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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726号中电东方星晨进出口南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东方星晨进出口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1726号案民事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判内容有:本案按原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8年11月13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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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3
    7

    (2018)粤0404民初17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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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电东方星展进出口南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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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726号中电东方星展进出口南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东方星展进出口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1726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50万元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7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于金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张水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8年8月6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湖大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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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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