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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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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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635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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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17 |
2 |
21执7032号本院民二庭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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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03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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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3 |
3 |
21执6351号本院民二庭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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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635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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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3 |
4 |
(2021)粤0112执6352号本院民二庭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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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6352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2021)粤0112执6352号本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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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5 |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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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18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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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17 |
6 |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源平安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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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327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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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6 |
7 |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力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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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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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7 |
8 |
陈广华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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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2922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陈广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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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8-06 |
9 |
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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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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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14 |
10 |
东莞市宏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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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5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宏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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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9-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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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太仓市鹏远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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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G33 | 2017-07-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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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定终止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破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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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91-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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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91-3号因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限届满,本案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管理人无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无法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且经审计,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止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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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受理原告广州日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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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日研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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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31号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日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启帆公司向原告日研公司支付货款49542元;2.被告启帆公司向原告日研公司支付利息5922.33元;3.被告启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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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3 |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受理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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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91-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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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91-2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受理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因该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决定解除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胡育新。(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高德置地广场H座11楼;联系人张小龙,联系电话:13926151280)。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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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4 |
(2020)粤0112民初6787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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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7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陈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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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787号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4677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25913.95元;二、被告陈盛花在7882194.84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盛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13215元,由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991元(被告陈盛花在6196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李德军电话020-83009872书记员:李绮桦电话020-83009979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邮政编码:510700537998432021-02-2015:12:59:902(2020)粤0112民初6787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航威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被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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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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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785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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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7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陈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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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785号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以及(2020)粤011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71464.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71464.0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25%计算);二、被告陈盛花在3321541.4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盛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76246元,由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21218元,被告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5028元(被告陈盛花在3837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537861112021-02-0518:05:28:930(2020)粤0112民初6785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规定,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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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6 |
(2020)粤0112民初6783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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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7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陈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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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783号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9753.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65358.85元;二、被告陈盛花在1459195.7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盛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36180元,由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266元,被告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35914元(被告陈盛花在17323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537860942021-02-0518:05:18:650(2020)粤0112民初6783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启皇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机器人,工业,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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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7 |
(2020)粤0112民初6786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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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7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陈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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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786号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以及(2020)粤0112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5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926.85元;二、被告陈盛花在383720.23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盛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4元,财产保全费4037元,两项共计14871元,由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314元,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557元(被告陈盛花在705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537861152021-02-0518:05:30:222(2020)粤0112民初6786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被告,设备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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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8 |
(2020)粤0112民初6784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启平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平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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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7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启平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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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784号佛山市启平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启平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平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启平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9965.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69717.4元;二、被告陈盛花在1904551.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启平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盛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启平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537843542021-02-0417:24:55:420(2020)粤0112民初6784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启平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平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机器人,工业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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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9 |
本院根据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受理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重整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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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91-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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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91-1号本院根据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受理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1月25日摇珠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梁彬。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22日前,向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邮政编码:510620,联系人:方珩;联系电话:155213315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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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10 |
(2020)粤0112民初6786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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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7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陈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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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786号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上午9: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本案经办法官:王桂江,联系电话:83009918本案书记员:龙焰桦,联系电话:83009908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536453952020-11-1118:03:14:786(2020)粤0112民初6786号原告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航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审理,开庭,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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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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