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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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龚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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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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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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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诉丁松、何寅花典当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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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24民初230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于年月日对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丁松 何寅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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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丁松(360424198808130854):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对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诉丁松、何寅花典当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赣042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424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九行的“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计1795.5元,由丁松、何寅花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591元,由丁松、何寅花负担”。本裁定自发送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7日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方式:0792-7266972联系地址:修水县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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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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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松、何寅花典当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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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24民初230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丁松 何寅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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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丁松(360424198808130854):本院受理原告九江良山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松、何寅花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42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当期综合费用16200元、当期利息2175元、逾期利息26180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金额共计164555元及后续利息;原告依法对两被告位于义宁镇良塘新区金鼎豪庭A区(天悦华府)6#-1504室【赣(2018)修水县不动产权第0019650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被告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3月23日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方式:0792-7266972联系地址:修水县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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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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