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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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天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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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2157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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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7-02 |
2 |
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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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恢17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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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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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金海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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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04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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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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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同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祥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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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091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杭州同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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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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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杭州萧山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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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4134号 | 破产抵销权纠纷 |
原告-浙江水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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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9-12 |
6 |
葛淼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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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564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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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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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黄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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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986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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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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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与卢美绥、黄丽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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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63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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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10 | 2017-09-29 |
9 |
杭州祥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唐纳兹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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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891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祥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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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2-28 | 2017-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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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志伟、金小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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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563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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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12 | 2016-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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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唐纳兹食品有限公司 卢美绥 黄丽平 杭州祥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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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6-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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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杭萧商初字第13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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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1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 被告- 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媛芬 马宝相 马潮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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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杭萧商初字第135-2号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马潮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诉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马潮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62030.39元(含罚息、复息,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并按月利率7.92‰支付本金300万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罚息;2012年12月1日起积欠的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利率7.92%支付复息;2.被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马潮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3年5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由审判员张可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张桂绯共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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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5 |
2 |
(2013)杭萧商初字第13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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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1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 被告- 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媛芬 马宝相 马潮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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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杭萧商初字第135-1号吴媛芬、马宝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诉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马潮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62030.39元(含罚息、复息,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并按月利率7.92‰支付本金300万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罚息;2012年12月1日起积欠的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利率7.92%支付复息;2.被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马潮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3年4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由审判员张可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张桂绯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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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
3 |
(2012)杭萧商初字第195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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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95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媛芬 马宝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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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1951-2号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4274602.15元;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代偿款4274602.15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对上述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6026元,由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5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2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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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
4 |
(2012)杭萧商初字第186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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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86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媛芬 马宝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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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1860-2号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100万元,并赔偿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代偿款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对上述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2元,由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5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4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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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7 |
5 |
(2012)杭萧商初字第195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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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95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媛芬 马宝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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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1951-1号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274602.15元,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1%计算的利息损失;由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9月18日15时4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友根、郑林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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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8 |
6 |
(2012)杭萧商初字第186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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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86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媛芬 马宝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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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1860-1号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杭州萧山惠农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媛芬、马宝相支付10823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9月3日10时2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友根、郑林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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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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