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天虹数科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weixiaop@rainbowcn.com
    • 查看更多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88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88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行终5260号 -

    上诉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6 2021-10-08
    2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古稻林澜虹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9民初19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10-15
    3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概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404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22
    4

    廖新华与众口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终191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众口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廖新华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04
    5

    ꤩ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唯爱厨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民初83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9-16
    6

    赵红旗、卿威群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民初40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卿威群
    赵红旗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25
    7

    胡丽华与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永天虹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6民初17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胡丽华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0
    8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文洪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民终97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7-15
    9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雷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6民初158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8-03
    10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帕皮科创教育(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15618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4696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14696号 -

    原告-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唯爱厨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696号之一深圳市唯爱厨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唯爱厨艺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834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1-09-12
    2

    (2021)粤0303民初213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213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361号刘胜浩: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胜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36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郑娃娜电话:0755-25038125 收起

    ... 展开
    2021-07-15
    3

    (2020)粤0305民初277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民初277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君尚木棉花开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711号深圳市君尚木棉花开餐饮有限公司: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尚木棉花开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7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君尚木棉花开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租金167686.17元和周转仓使用费19483.87元;二、被告深圳市君尚木棉花开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7552元;三、被告深圳市君尚木棉花开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36000元;四、驳回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95.76元,由原告负担1641.76元,被告负担12154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5-26
    4

    (2020)粤0305执15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156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帕皮科创教育(深圳)有限公司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618号帕皮科创教育(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帕皮科创教育(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618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帕皮科创教育(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9PJ7K,法定代表人:李立立,身份证号码:110227198012070018)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帕皮科创教育(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9PJ7K,法定代表人:李立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承办人:苑书昌;联系方式:0755-86608278/443 收起

    ... 展开
    2021-05-13
    5

    (2021)粤0309民初19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9民初19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古稻林澜虹餐饮有限公司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964号深圳市古稻林澜虹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2021)粤0309民初196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租金86931.29元(已扣除(2020.1.25-2020.2.13)减免的20天租金40500元和租赁保证金16848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平台服务费15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管理费98637.1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推广费15781.94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基础设施服务费40500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水费550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电费7639.35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预付卡交易手续费114.2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欠缴VIP卡积分分摊手续费1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金729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29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观澜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邬真桢联系电话:0755-2105212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 展开
    2021-04-20
    6

    (2021)粤03民终17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民终17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常兴天虹商场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常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758号刘发坤:上诉人李莉娟、刘发坤与被上诉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常兴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常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均由各案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4-09
    7

    (2020)粤0305执156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156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帕皮科创教育(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618号帕皮科创教育(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8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6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23
    8

    (2019)粤0309民初10971号管异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9民初109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 李雪松起 被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民治天虹商场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0971号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民治天虹商场:本院受理本院受理李雪松起诉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民治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0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告于2020年5月2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玉霞联系电话: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 展开
    2020-05-26
    9

    (2017)粤0305执171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5执171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香啡阁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执1717号深圳香啡阁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7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5执17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18-04-10
    10

    (2017)粤03民终10358号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民终1035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公告(2017)粤03民终10358号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福岭、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天虹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你作为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民终103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17-11-3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