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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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6941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与被告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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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69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 被告- 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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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08民初6941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与被告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与被告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云南省勐海县下曼来铁锰矿详查项目合同书》,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云南省勐海县下曼来铁锰矿区六家村矿段生产勘探合同》;二、被告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支付详查、勘探、追加磁法扫面和磁法测深费用共计196.862万元;三、被告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支付详查、勘探费用违约金(其中:详查费用以146.368万元为基数、勘探费用以44.001万元为计算,按照每月2%的标准,从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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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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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8681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云南元泽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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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868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 被告- 云南元泽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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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8681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云南元泽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南元泽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地质勘查、办理矿权年检等费用共计1,291,1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欠款964,400元从2018年1月3日起按每月1%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欠款326,700元从2018年1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和利息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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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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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465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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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4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 被告- 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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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5465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与被告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云南省腾冲县碗子塘金多金属矿勘探合同》;二、被告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勘探费用4810700元,并以48107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前述勘探费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32元,由被告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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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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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6941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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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69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 被告- 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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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08民初6941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勐海旭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1号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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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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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8681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云南元泽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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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86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 被告- 云南元泽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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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8681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云南元泽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云南元泽矿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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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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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465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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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4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 被告- 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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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08民初5465号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诉被告腾冲县盛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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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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