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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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9]4871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19〕号当事人:广州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151729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E栋七楼法定代表人:林婉鸿商事主体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药品研发;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2019年7月4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E栋七楼的广州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7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10月11日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报送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及责改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四: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五: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07月09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本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当事人广州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19〕第0201907060000040-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安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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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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