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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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执异1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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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执异143号 | -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震利达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瑞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广东佰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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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执异143号张载彭、马永德、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佰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震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载彭、张方明、马永德、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佰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2)粤0605执异14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执异143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张载彭、张方明、马永德、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佰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为(2021)粤0605执20156号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由审判员柏少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靳文、何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请于公告期满的三日内提交本院,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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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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