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云工商处字[2019]751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乐卖特百货商店嘉禾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BGG1N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一层西区B177号 法定代表人:鄢祎洁 成立日期:2015年08月3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8月3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28日购进型号为6380的“浩晴”商标男士内裤及型号为1163的“北极豹”商标男士内裤各14条,购进单价均为11.80元/条,通过其在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一层西区B177号开设的实体店进行销售。2018年11月2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抽检的形式在当事人实体店购进上述型号为6380的“浩晴”商标男士内裤及型号为1163的“北极豹”商标男士内裤各6条,并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要求,标识不符合GB/T5296.4-2012标准要求。均判定为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2018)GZGS16-1740NO:18S001740和(2018)GZGS16-1741NO:18S001741)。至2019年1月21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型号为6380的“浩晴”商标男士内裤及型号为1163的“北极豹”商标男士内裤各14条,销售单价均为18.50元,上述不合格男士内裤销售总货值为518元。综上,当事人销售较严重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518元,获违法所得共187.60元。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浩晴”商标男士内裤和“北极豹”商标男士内裤; 二、没收违法所得187.60元; 三、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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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详情 |
| 2 | (穗云)食药监鹤龙食免行罚[2018]12号 | 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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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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