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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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与王德勋、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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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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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3-25 |
2 |
深圳市金浩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彩云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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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异10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保全人-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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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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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斌、彭卫波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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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51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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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9-07 |
4 |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澳普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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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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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8-20 |
5 |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彩云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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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8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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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12-31 |
6 |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泰盈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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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20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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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19-11-26 |
7 |
深圳市富华丰光电有限公司、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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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68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华丰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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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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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华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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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9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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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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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碣精瑞包装厂、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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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石碣精瑞包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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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6-05 |
10 |
东莞市跃阁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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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跃阁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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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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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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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张青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被告- 王德勋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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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勋、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原告张青与被告王德勋、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张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青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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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2 |
(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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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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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勋、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原告张青与被告王德勋、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张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青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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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3 |
(2020)粤0307民初2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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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0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张青 王德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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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王德勋: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张青、王德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王德勋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李玉玲电话:0755-2828045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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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4 |
(2020)粤0307民初2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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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0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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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王德勋: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张青、王德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王德勋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李玉玲电话:0755-2828045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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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5 |
(2020)粤0307民初2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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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0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张青 王德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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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王德勋: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张青、王德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偿还货款808880元;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代销服务费36399.6元;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576.88元;四、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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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6 |
(2020)粤0307民初2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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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0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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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王德勋: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张青、王德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偿还货款808880元;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代销服务费36399.6元;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576.88元;四、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元;六、被告张青对上述判项一、二、三、四、五中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王德勋对上述判项一、二、三、四、五中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李玉玲电话:0755-2828045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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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7 |
(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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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张青 当事人-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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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勋、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张青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7民初2989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被告)、参诉通知书(第三人)、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4日14时30分在龙岗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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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8 |
(2020)粤0307民初2041号二次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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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0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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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041号王德勋、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张青、王德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案件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30分在龙岗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7月3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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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9 |
(2020)粤0307民初204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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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0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 张青 王德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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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041号王德勋、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妃贝卫生用品商行、张青、王德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0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30分在龙岗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5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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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10 |
(2018)粤0307民初1420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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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420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泰盈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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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4204号彭卫波: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泰盈康科技有限公司、刘亚斌、卢晓平、彭卫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14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顺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款项2257418.67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自2018年2月7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顺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6000元;三、被告重庆市泰盈康科技有限公司、刘亚斌、卢晓平、彭卫波对被告深圳市顺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顺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泰盈康科技有限公司、刘亚斌、卢晓平、彭卫波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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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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